在针对被判缓刑是否可以减刑这一个问题上面,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一下减刑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法律上面所说的减刑指的是适当地减轻犯人原来被判处的刑期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减刑指的是当罪犯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减刑情况,那就可以通过执行刑罚的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人民法院根据报送的材料来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减刑。广义上面的减刑指的是只要是违法并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减刑情况,都可以通过执行刑罚的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人民法院根据报送的材料来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减刑。狭义减刑的范围被包含在广义的减刑里面。
可以减刑的犯罪分子分为四类,并且刑法中的第78条规定分别列举出来了:一是管制,二是拘役,三是有期徒刑,四是无期徒刑,从这里可以看出犯罪性质和犯罪形式并不会影响减刑,因为减刑只会受到刑罚种类的限制。意思就是说,减刑的执行并不会因为犯罪分子犯的是什么罪而受影响。
对于那些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单纯地从刑法的理论出发,只要是符合刑法第78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适当减刑,规定包含犯罪分子在受监视时要认真遵循相关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而且有悔改的表现或者立功的表现。
那么是不是说,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减刑呢?其实并不是这样子的。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五条规定写道:减刑一般不适用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另外要是罪犯是已经被宣告缓刑的话,那往往也是不能被减刑的。但是如果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个时候可以参照刑法的第78条规定给予减刑。从这里可以看出,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宣告缓刑的罪犯,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依法减刑,其他情况一般都是不适用减刑的。而这里所提到的重大立功表现在刑法的第78条第一项当中列举了六种情况:
第一种是成功阻止了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这种基本上就是很典型的立功行为了。
第二种是检举了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并且经过调查查证情况属实的。
第三种就是犯人在监狱内服刑的时候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者是有对一些技术作出了革新的。
第四种就是在服刑期间,日常生活或者进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发生一些危害事件,而罪犯可以舍己救人,对挽救他人声明或者重大财产作出了重要帮助的。
第五种就是在参加救灾的过程中,个人表现突出,也就是积极的参与救灾工作,或者是需要排除重大事故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重要作用的。
第六种就是其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包括什么改良种植技术。
只要满足这六种行为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认定为犯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减刑。
所以,如果在被判处缓刑的期间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是可以给予减刑的,并且考验期限也会相应被缩短。但是,按照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被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来判处的刑期的1/2。而要是无期徒刑罪犯的话,实际减刑之后服刑的期限不得少于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