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非罪的界线
人们平日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耳濡目染,易形成“准绳”之上的行为合法、“准绳”之下的行为非法的印象。但是,在办理诸多经济犯罪案件之时,却常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的这个“准绳”不是线式的,而是一个很宽的区间。
在这个“准绳”内,在这一“很宽的区间”内,怎么区分罪与非罪?不少案件,往往并不是清晰的非黑即白,不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的律师,很可能有着不同的答案。
二、“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类犯罪是我国经济犯罪中数量最多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关键点。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诸多司法解释中有不少规定,如《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虽看过不下上千篇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领域的文章或案例,但当需要厘清“非法占有目的”时,感受却是,这些司法解释、案例、文章,往往没有帮助。原因之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众多,对于介于明显无罪与明显有罪之间的、定罪界限模糊的经济犯罪案件,基本上至少“总有一款在等着”。
三、“关系”
刑事案件中,比经济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界线更加模糊的,估计不多,所以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家属、律师易遭遇法律以外的各种“关系”,有时也被鼓励寻求“关系”。如何处理与“关系”的关系,不容回避。因“关系”的命题过大,这里只叙及无罪辩护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关系”。
笔者的看法很简洁,如果确实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无罪释放,找“关系”,不是基本没作用,而是基本有较大的负面作用。逻辑在于,如果存在这样的“关系”,“关系”间也是相融共生、可重复利用的,但无罪,会影响之前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前途,“关系”会无视之前的顺遂合作史,敢严重得罪之前阶段的检察院批捕人员、公安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吗?!“关系”会为了个案的一次性使用,而放弃之后的重复性使用吗?!所以,不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案件中,“关系”展露出的外衣如何炫目,不论信之者如何言之灼灼,“关系”最终无法结出无罪之果,才是常态。这或许也是一些媒体公开宣称无罪刑事案件中的“关系”要么是骗子、要么是无知的底层逻辑所在。
也有一些人会说,“关系”,有,总胜于无。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辩护案件中,还真不是这样,在“关系”碰壁之后,在家属、当事人通过“关系”向检察院展示其摇摆立场之后,就不要奢求检察院办案人员信任当事人对无罪的执念,相反,会加速定罪的进程。
当然,这里对“关系”作用的评论,仅限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中的全案无罪辩护刑事案件,不包括公安侦查阶段,也不包括寻求轻判的认罪案件。
四、“规定动作”
随着刑事辩护的日益精细化,刑事辩护的“规定动作”越来越多,从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到辩点面面俱到的全方位辩护方式。
笔者个人的认知是,应以是否有利于无罪辩护作为考量标准。对于工作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而言,找出复杂刑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辩点,一般不是难事。但不同辩点的力度,是不同的,明显弱说服力的辩点,很可能会降低强说服力辩点的说服力,很可能会削弱整个辩护的穿透力。
所以,不必将“规定动作”视为必须遵照执行的铁律。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在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北京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邀请法学专家论证、加持辩护观点,已成常态,每年诞生的专家论证意见数量众多。
虽然司法机关也早已习以为常,其含金量早已今非昔比,但在本案中,我们也没能免俗,向顶级法学专家发出了论证邀请。但意外的是,最终拒绝论证。不知是因疫情不愿聚集的原因,还是对案件有其他考量。
这不是我们第一次组织法学专家论证,但却是第一次被拒绝,索性,就放弃了这一块。
六、差异化
相对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法律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法律领域的知识、技能、经验、思维,与股权、财务等经济领域的特点化学反应后,形成的差异化视角,很可能对无罪辩护事半功倍。
在该投融资诈骗案中,笔者并没有直接去论证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是一个不易说服彼此的话题,笔者将案卷之外的逻辑矛盾作为了最重要的突破口。
案例中,各方均认可嫌疑人确实向涉案酒店项目投入了巨资,受害人、公安侦查结论均认为嫌疑人骗取了“项目公司的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但从商业角度重组案情后,会发现嫌疑人的全部投资均转化为了该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嫌疑人全部投资的载体就是该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如果受害人与公安侦查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嫌疑人就应向受害人全部返还该11%股权与500万股权转让款,但返还后,嫌疑人对涉案酒店项目就没有了任何权益。那么,嫌疑人向涉案酒店项目投入的巨资或对应的投资财产权益,去哪里了呢?!会直接归零。这种结论无疑很荒谬。所以进一步的结论为:该案就是一件不能自圆其说的冤假错案,双方的纷争根本就不是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