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刑事申诉的概念和特征
服刑人员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广义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刑罚并被交付执行的自然人,既包括在监狱内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自然人,也包括因法定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自然人,还包括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管制、拘役以及单处附加刑等刑罚的自然人。狭义的服刑人员仅指在监狱内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自然人。本文所称服刑人员是从狭义角度来理解。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是指在监狱内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自然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本文所指称的服刑人员刑事申诉特指在押服刑人员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向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申诉。
以上海市P区检察院2014年至2019年9月办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为视角,其中原审被告人向P区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的共37件,具体分布见表1-1。其中,属于在押服刑人员提起刑事申诉的仅有9件,具体分布见表1-2。
通过分析P区检察院受理审查的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笔者发现,与被害人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被告人申诉相比,服刑人员刑事申诉存在如下特点:
其一,申诉渠道的依附性。由于服刑人员是在监狱内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自然人,其无法以来访形式当面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而只能将申诉材料递交给服刑监狱,由监狱管理人员转交给检察机关处理,或者委托近亲属代为申诉。
其二,律师参与的缺失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规定服刑人员有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明确律师受在押服刑人员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可以会见在押服刑人员。但是受限于监狱的封闭管理,服刑人员在监狱会见律师的权利由各个监狱依规实际安排,因此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以P区检察院受理审查的8件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为例,无一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其三,申诉审查的不便性。一方面,由于服刑人员人身受羁押的特殊性,所以其在提出刑事申诉时,往往仅能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诉书以表达其不服已生效刑事判决,而缺失身份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更无法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另一方面,对于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监狱服刑的在押罪犯申诉,如何听取申诉人意见,如何制作调查笔录,如何进一步调查搜集相关证据等焦点问题需要商请监狱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助,确保异地办案的效率和案件每个细节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二、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重要意义
(一)有效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
近年来,各地陆续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其中包括被判处“死刑”“无期”,以及执行有期徒刑十多年的服刑人员申诉案件。这些被平反的冤案绝大多数都是依靠极低概率的偶然因素,如“亡者归来”或“真凶浮现”等才得以平反昭雪,其背后都承载着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长期申诉。作为冤假错案事实上的被害人,服刑人员是冤案的直接受害者,其亲历了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因此具有真实而又迫切的申诉需求。而服刑人员的特殊地位和监狱的特殊环境,使其合法权利更易受侵害且不易为外界所知悉。因此,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权,建立适当的诉冤程序,使服刑人员能够享有有效对抗生效刑事裁判的权利与机会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
(二)彻底救济服刑人员权利
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服刑人员基本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突出体现在自由和平等两方面。虽然服刑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部分权利被剥夺或限制,但是其法律上的公民资格并未被剥夺,其依据公民资格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是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障服刑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满足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羁押在监狱内的正常合理诉求,是保障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和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可以对原审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性进行重新审查,包括服刑人员科处刑罚的合理性、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其重要意义在于使保障服刑人员充分参与到法律程序中来,通过“看得见的”程序形式,使服刑人员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进而彻底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三)助推发现案件事实
受限于人的认识能力和侦查技术手段,刑事诉讼活动无法完全还原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绝对真实,只能是诉讼活动主体根据现有证据推理演绎案件发生过程,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换言之,客观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的限制、司法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时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素质差异都有可能造成每一起案件在事实认定上的不完整和不准确,因此存在错误裁判的风险。而服刑人员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在发现案件真实、破解案件真相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有效秉持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理念,赋予服刑人员对与自己有关的且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裁判提起刑事申诉,通过启动刑事申诉程序反向审视原审诉讼活动,从而竭尽助推发现案件绝对真实,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平。
三、服刑人员刑事申诉存在的问题
(一)服刑人员刑事申诉难
分析P区检察院2014年至今办理的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来看,仅占原审被告人申诉的24.32%,大多数原审被告人选择在刑满释放后向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甚至走上访的路。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从主观方面来看,服刑人员担心申诉会影响自己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进而不敢提起刑事申诉。依据法律规定,减刑和假释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在押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在实践中,监狱对服刑人员实行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制,考核从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方面进行。对于思想改造,要求服刑人员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一般而言,如果服刑人员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或者法院判决不公、量刑过重,则监狱管理部门将视作其没有认罪悔罪表现而影响其考核成绩,进而剥夺其减刑假释的机会。因此,服刑人员尽管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在服刑期间不愿提起刑事申诉,或者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诉。例如,P区检察院受理审查一起由服刑人员近亲属提起的刑事申诉案件,该服刑人员陆某某担心自己在服刑期间提起刑事申诉,会减少自己减刑假释的机会,因此由其妻子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
从客观方面来看,服刑人员在监狱申诉通常是直接向监狱警察提交申诉材料,这些申诉材料往往要由监狱警察先行审查登记,然后再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申诉材料的流转周期过长,且在押服刑人员未能及时知悉申诉材料的流转受理情况,导致其往往重复申诉,多头申诉。此外,由于在押服刑人员的特殊性,“两见面”制度并未严格执行。虽然在立案前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听取申诉人的申诉事实和理由,但是在结案时,大多是将复查通知书邮寄至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转交至服刑人员,而缺少对其申诉事实和理由的释法说理,致使服刑人员无法理解申诉复查结论,造成重复申诉。
(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缺失
司法部《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规定》第4条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42条均规定服刑人员有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2017年两高一部也发文《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要求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我国法律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主要是因为:第一,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律师能够有效地帮助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第二,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阅卷、调查、会见等权利,可以全面详尽地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第三,律师代理申诉可以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帮助服刑人员正确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做好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此外,律师代理服刑人员进行刑事申诉活动,能够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捍卫法制尊严。但是,从实践情况看,服刑人员委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案件微乎其微,以P区检察院审查办理的10 件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来看,仅有1件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委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在缺少律师参与代理刑事申诉的情形下,服刑人员提起刑事申诉时存在如下情形:一是盲目申诉。部分服刑人员存在多头申诉的情况,不仅同时向多个司法机关提起刑事申诉,而且像多级司法机关多次提起刑事申诉。盲目申诉既耗费了服刑人员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又消耗了司法资源。二是申诉权利行使之困境。服刑人员因其人身自由受限性,无法搜集提供新的证据递交检察机关。此外,阅卷、调查等权利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特定权利,即使作为原审当事人的服刑人员也不享有上述权利。
(三)服刑人员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缺位
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案件,坚持“宜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积极开展公开审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的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从P区检察院审查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情况来看,公开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占比72%,但无一起服刑人员提起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对于服刑人员刑事申诉而言,公开制度的开展尤为必要。首先,服刑人员因被剥夺人身自由及羁押在封闭的监狱中,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情形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并不十分明晰,当其刑事申诉诉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判被维持的情况下,服刑人员往往对刑事申诉复查程序持怀疑态度。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以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让服刑人员充分了解申诉案件审查过程,还原原案事实,对申诉人的申诉事由从事实及法律规定方面一一进行详尽释法说理,不仅增强了办案透明度,也提高了申诉人对刑事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信任度,有助于保证严格公正司法。其次,服刑人员因缺少律师代理参与申诉,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和原审裁判的法律适用不甚了解,甚至可能存在误区。因此,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让服刑人员听到社会各界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有助于服刑人员更好地理解原案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借助其专业知识对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矛盾化解工作,保证每一个案件依法、公开、公正办理。
四、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建议
为了有效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行使,纠防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当注重畅通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渠道,积极引导服刑人员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申诉,同时引入公开审查制度。
(一)完善法律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明确规定仅限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但有关服刑人员在行使刑事申诉权时的通信会见权、取得法律援助等权利在我国法律层面并未作详细规定,而是由部门规章予以阐明。服刑人员作为刑事申诉主体中的特殊一类,应当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其享有律师会见、通信权利,享有取得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刑事申诉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以期能够有效帮助服刑人员行使其刑事申诉权。适当赋予其权利有利于刑罚执行效果。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行使,避免出现申诉渠道不畅通致使服刑人员无法有效申诉的情形,监狱工作人员首先应当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尊重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行使,全面受理服刑人员提起的刑事申诉。其次,应当以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监狱工作人员在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方面的具体职能以及业务流程,并建立定期双向沟通制度。2018年11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为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纠防冤假错案,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决定实行监狱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并行的模式。监狱定期向驻监检察汇报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情况,派驻检察也应当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办理情况定期反馈给监狱。巡回检察一方面通过每季度常规巡回检察进行全面排摸检察,包括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情况;另一方面巡回检察可以以专项检察的方式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行使进行检察,以有效保障在押服刑人员申诉权的行使。再次,应当建立申诉案件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需要调阅原审案卷的,法院应予配合;检察机关到监狱调查,需要其出具相关材料的,监狱应予以配合。
尽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于刑事申诉的启动、受理条件以及审查、复查程序做出了规定,但未考虑到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保障与行使没有做出专门完整的程序规定。在某些监狱、检察机关不甚重视的情形下,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往往无法收到预期成效,甚至可能造成滥申诉、缠申诉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服刑人员接受监狱改造,还给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带来隐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一类申诉主体,区别于其他人身未被羁押的申诉人,专门明确制定服刑人员刑事申诉的程序规范,包括服刑人员刑事申诉的受理审查流程、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程序以及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果答复,确保服刑人员行使刑事申诉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程序规范应当对依法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时限做出严格规定:监狱收到服刑人员申诉材料后,经审阅、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转递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收到服刑人员申诉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决定立案审查的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行使。
(二)畅通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渠道
第一,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渠道的畅通需要司法机关转变观念,开放权利意识。具体而言,服刑人员行使刑事申诉权不能简单粗暴地被判定为服刑人员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思想改造不彻底,从而影响其考核成绩及减刑假释。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刑事申诉权是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其作为“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处理申诉与认罪悔罪的关系。申诉是服刑人员对原审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产生异议而进行的权利救济,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是不同的。否则,服刑人员会对申诉有所顾虑,即使判决不正确也不敢轻易申诉,客观上就限制了其刑事申诉权,也不利于错案的纠正。
第二,除了畅通现有的刑事申诉渠道外,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权的保障需要探索更多的申诉途径,建立方便申诉机制。目前值得借鉴的做法有:一是申诉材料受理流转高效化。对于服刑人员提起的刑事申诉,控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严格落实7日内回复制度,告知申诉材料收悉以及分流、转办等程序性事项。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10日内直报省院控申职能部门,由省院控申职能部门决定自行办理或者指定办理。申诉材料受理流转的高效化,畅通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渠道,便捷服刑人员及时行使申诉权,节省了申诉材料流转的程序。二是申诉程序的信息化建设。目前,信息化建设已经在司法办案、案件管理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广泛运行及推进。由于服刑人员刑事申诉程序的同一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专门的服刑人员电子申诉平台,即服刑人员仅需在电子申诉平台中录入个人身份信息、申诉事由等,然后选择相关申诉单位,电子申诉平台将会自动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及时以电子回执的形式告知服刑人员申诉案件是否受理。申诉程序的信息化不仅免去了纸质材料的流转,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便于服刑人员实时了解申诉案件受理审查情况,使申诉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三是设立检察官定期接待制度。一方面,具有申诉意愿的服刑人员可以通过向监狱民警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预约申请接待;另一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与服刑人员交谈过程中了解到服刑人员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形时,可以主动接待服刑人员,了解其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检察官定期接待制度使得服刑人员能够直接向检察人员了解刑事申诉的程序规定,获得法律帮助。同时,检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申诉情况,对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及时移送控申部门受理审查,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及时当面向服刑人员释法说理。
(三)积极引入第三方机制
程序公正是现代法治的一个突出特点,通过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邀请第三方人员监督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处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服刑人员作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办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除了两见面制度外,还应当坚持“两个公开”,即案件受理前的检务公开和案件复查中的公开审查。案件受理前的检务公开要求对于服刑人员提起的刑事申诉,应当告知服刑人员刑事申诉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参与刑事申诉。必要时,可以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人才库中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申诉。通过律师代理参与刑事申诉,能够便利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更好地阐述申诉理由和观点。同时,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可以更好地监督检察机关公正透明办案,提高司法公信力。案件复查中的公开审查要求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或者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以外,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均应当进行公开审查。公开审查一般以举行“听证会”形式为切入点,但不局限于“听证会”一种形式,可以将公开审查贯穿刑事申诉办案的全过程。通过引进第三方参与申诉案件的听证评议,能够有效保证申诉程序受到监督。此外,要及时做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控申检察部门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涉检矛盾纠纷及时开展评估预警,并与监所检察部门和监狱建立协调联络机制,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共享风险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工作。